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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管理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5.07.1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可扣留肇事车辆用于收集证据和检验鉴定。
2.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5日内,交管部门通知领车。
3.通知30日后未领,公告3个月仍未受领,车辆依法处理。
4.检验、鉴定一般不超30日,需延长报上级批准,最长不超60日。
5.扣留期间车辆由交管部门保管,扣留费用其承担,逾期未领停车费自担。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依法扣留肇事车辆以收集证据和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了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并在五日内通知小朱领取车辆。然而,小朱在接到通知30日后仍未领取,经公告3个月,小朱依旧未受领车辆。小朱认为停车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用于收集证据和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符合该规定。
2、若经通知30日后仍不领取,经公告3个月仍未受领,车辆将被依法处理。同时,检验、鉴定期间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保管,费用由其承担,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所以小朱逾期未领取车辆,停车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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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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