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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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如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其个人应承担的债务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者,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该股东将被强制要求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据此,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这位股东,请求他承担起连带责任,以弥补公司无法偿付的债务。

当涉及到针对公司提起诉讼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常规实践,股东通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公司拥有权利独立地承受和履行民事义务与责任。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公司会用其全部资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有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与某家公司之间产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只能直接向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而无法强迫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制度,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有特定权益。然而,其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因案情的具体差异,而可能会产生截然相异的法律后果,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等多种形式的责任负担。

公司清算完毕后诉诸股东之法律依据究为何关于公司注销以及起诉股东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是如此阐述:当我们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时,必须要有准确无误的被告对象。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成功进行了注销程序的公司而言,由于其并不符合作为被告的条件,因此无法就此类公司提出正式起诉。而如果在注销过程中,该公司的股东出现了出资不足或者在注销之后仍有公司财产剩余之事,那么对这些股东提起诉讼便是可行的途径。

债权人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能否对股东进行起诉债权人享有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之权利。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际,起诉无疑是一个颇具效用的救济途径。须知,公司之法权主体乃为公司法人,而公司股东则作为公司的实际运作者,在提起诉讼之时理应作为被告一方受到应有之审视和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