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无“
走私国家
物品罪”,与之相关的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通常走私此类货物、物品,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情节
量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负责人按自然人
犯罪规定处罚。
量刑会综合走私物品种类、数量、价值和
犯罪情节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实施了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的行为。小胡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小李等员工进行具体走私操作。案发后,
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对于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小胡、小李等个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小朱所在单位实施了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的行为,符合该罪的
构成要件,单位构成犯罪。
2、小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李作为具体实施走私操作的人员,都应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的种类、数量、价值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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