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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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主要有以下情形: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八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包括:明知造成事故而逃离;认为无责而离开;酒驾或无证司机弃车返回;送医后不报并离开;隐瞒信息后离开;调查期间逃匿;否认事故但有证据;协商不成擅自离开,证据确凿。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包括:1)各方无异议自行撤离现场协商并留真实信息,但一方事后反悔报案;2)为救治伤员,标记位置后立即报告;3)送医后因筹医药费暂时离开,经伤者同意并保证返回;4)因伤需治疗未及时报案,事后有合理解释;5)无法确认或察觉事故才离开;6)因可能受攻击被迫离开并报案。

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但情节轻微,未达犯罪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可能实施15天以内的行政拘留。若逃逸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