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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5.07.1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87人
律师解析: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法院会在15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就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2.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案外人申请再审纠正。
3.若和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此诉讼,要举证自己对执行标的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债务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欲对小李名下一套房产进行执行。案外人小胡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此房是自己委托小李代持。法院审查后认为小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小胡不服,认为该裁定错误,与判决无关,遂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案情分析:

1、案外人小胡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已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也是按法定程序进行。
2、小胡对裁定不服,因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且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小胡需就其对执行标的(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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