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抵押期间可转让
抵押物,除非另有约定,转让不影响
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人仍对抵押物有抵押权。
2.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或符合约定情形,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物。
3.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若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前偿债或提存转让价款,多余归抵押人,不足由债务人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并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办理了
抵押登记。之后,小朱未通知小胡便将汽车转让给了小丽。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债务,小胡要求对已转让给小丽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小丽认为汽车已归自己所有,小胡无权行使抵押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所以即便汽车已转让给小丽,小胡对该汽车依然享有抵押权。
2、小朱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小胡,其未通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若小胡能证明汽车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可请求小朱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小朱所有,不足部分由小朱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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