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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没有包装材料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时间:2025.07.13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62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仅中介无包装材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文件等手段骗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2.若中介没实施上述诈骗手段,无包装材料不能认定其主观想非法占有贷款,客观也未欺诈骗贷。
3.若中介虽无包装材料,但与贷款人串通,协助其用其他欺骗手段骗贷且数额较大,可能成贷款诈骗共犯,要结合实际和证据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欲贷款,找到中介小胡帮忙。小胡未提供包装材料,小许最终成功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金融机构发现后怀疑小胡与小许构成贷款诈骗并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小胡单纯是未提供包装材料,没有实施其他诈骗手段,但也有人认为小胡可能与小许串通协助骗贷,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仅中介没有包装材料,一般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编造虚假理由等欺诈手段。小胡未实施上述诈骗手段,若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及客观采用欺诈方法,不能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
2、若小胡虽无包装材料,但与小许串通,协助小许通过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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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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