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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07.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虚假诉讼立案标准如下:
以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起诉的,应立案追诉
包括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共同债务
与他人串通捏造债权债务等;
与企业人员串通捏造企业债务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等关系;
在破产案中申报捏造债权;
被执行人串通捏造债权或优先权;
单方或与他人串通捏造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仲裁裁决等,或在执行中以捏造事实提异议、参与分配的,也属虚假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恶意串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人伪造了一份债权债务协议,虚构小朱曾借款给小胡的事实。随后小朱凭借这份伪造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胡偿还借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存在诸多疑点,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了二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事实。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胡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情形,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2、小朱向法院提起基于捏造事实的民事诉讼,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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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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