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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藏尸是否是交通肇事逃逸

时间:2025.07.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肇事后藏尸性质恶劣,不只是交通肇事逃逸,还可能涉及更严重犯罪。
2.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属于肇事逃逸,藏尸明显有此故意,符合逃逸要件。
3.藏尸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救死亡,会被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更重。
4.藏尸时故意致被害人死亡或侮辱尸体,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会数罪并罚

案情回顾:

小许驾车不慎撞倒小何,小何受伤倒地。小许害怕承担责任,并未对小何进行救助,而是将其尸体藏匿于偏僻处后逃离现场。小许认为自己只是单纯的交通肇事,没想到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警方将小许抓获后,对于他的行为定性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有人觉得涉及更严重犯罪。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小许肇事后藏尸,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符合逃逸的构成要件
2、小许藏尸行为可能使小何无法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会更重。同时,若其在藏尸过程中存在故意使小何死亡或对尸体进行侮辱等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等其他犯罪,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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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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