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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

时间:2025.07.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需从以下方面判断:
1.主体上,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
也可以有与之勾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所有行为人都有共同贪污故意,清楚自己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相互有犯意沟通,对结果或希望或放任。
3.客观上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各行为相互配合,使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
4.犯罪数额按个人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数额算,而非实际分得的赃款
司法中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小胡是普通企业员工。小朱与小胡勾结,共同谋划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他们相互配合,小朱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相关信息,小胡负责具体操作转移财物。事后,小朱分得大部分赃款,小胡分得少部分。对于他们是否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条件看,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至少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伙同贪污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和小胡有共同贪污故意,他们相互谋划,明知行为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存在犯意联络,对结果持希望态度。
3、客观行为上,二人相互配合,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导致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
4、犯罪数额应按他们参与的全部贪污数额认定责任,而非仅按各自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结合以上几点,综合判断他们构成共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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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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