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共同
贪污犯罪,需从以下方面判断:
1.主体上,至少有一人是
国家工作人员,像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
也可以有与之勾结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所有
行为人都有共同
贪污故意,清楚自己在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相互有犯意沟通,对结果或希望或放任。
3.客观上共同实施
贪污行为,各行为相互配合,使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
4.
犯罪数额按个人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数额算,而非实际分得的
赃款。
司法中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小胡是普通企业员工。小朱与小胡勾结,共同谋划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他们相互配合,小朱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相关信息,小胡负责具体操作转移财物。事后,小朱分得大部
分赃款,小胡分得少部分。对于他们是否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条件看,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至少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伙同贪污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和小胡有共同贪污故意,他们相互谋划,明知行为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存在犯意联络,对结果持希望态度。
3、客观行为上,二人相互配合,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导致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
4、犯罪数额应按他们参与的全部贪污数额认定责任,而非仅按各自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结合以上几点,综合判断他们构成共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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