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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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非必然表明犯罪事实已然确凿成立。监视居住仅是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通过限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离开特定居所或者居所,同时对他们的活动加以监督和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潜在的危害发生。因此,监视居住这一措施与是否已构成犯罪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在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之时,相关机关要依法解除对被监视居住者的监控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负责执行的机关要提前通知被监视居住者和他工作场所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让他们关注并配合这个事情。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获取更全面、更详细的证据,那么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法合理地调整和变更对被监视居住者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被监视居住且遭遇起诉时,不要慌!先冷静下来,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尽快找律师,他们能给你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辩护策略。对起诉书要重视,做好准备,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许多案件里,经过批准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一般不会对案件正常审理造成影响。而要不要延期开庭,则主要受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案件复杂程度、新关键证据出现、相关当事人申请以及法院综合分析后决定等等,而不是单纯看是否达到法定监视居住期。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在期限届满后,是否会批准逮捕收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案件证据充足,犯罪事实清楚,那么就有可能被批捕。但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者罪行较轻,也可能会被调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