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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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主体运用互联网以及其他各类信息网络,出于不正当的占有意图,对受害者进行公开或间接的威吓或胁迫,从而索求公共财产或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活动通常归属于传统刑事法规中的敲诈勒索罪范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类犯罪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还可以同时或单独判处并处罚金。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行为通常以普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法律定性。

敲诈勒索犯罪的判定规格如下所述:首先,行为者必须已经实际采取行动进行威胁或恐吓,使得受害者面临遭受严重后果或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以求得受害者的财产。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敲诈勒索所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之间或更高时,司法机构才有权对案件进行正式立案调查。若价值达到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甚至是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等不同程度,则根据实际情况应相应地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法定量刑标准。

首先,行为者以即将采取的侵犯性行动来恐吓财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其次,此种恐吓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的拥有者或是持有者本人,亦或是与之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员。举例来说,这可能包括了财产所有者或持有人的亲属等等。最后,发出这些威胁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