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胁迫行为:
法院会看是否有
暴力或威胁手段,像以生命、名誉威胁,且要达到让
行为人恐惧、具有现实紧迫性,比如当场暴力伤害。
2.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与胁迫得有直接因果,是因胁迫为
避险才
犯罪,而非本身想犯罪。
3.意志自由:
考量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意志自由受限制程度,若有选择还犯罪,认定被胁迫会更谨慎。
4.客观表现:
结合具体行为和事后表现判断,如胁迫消除后有无补救或报告
司法机关。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胡胁迫参与
盗窃。小胡以伤害小朱家人相要挟,这种威胁让小朱产生恐惧心理,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小朱为避免家人受伤害,被迫与小胡一同盗窃。事后小朱在胁迫消除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司法机关报告。在实施盗窃时,小朱并非完全丧失选择余地,仍有一定自主能力。对于小朱是否属于被胁迫犯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从胁迫行为认定来看,小胡以伤害小朱家人相要挟,达到使小朱产生恐惧心理且具有现实紧迫性的程度,符合胁迫行为特征。
2、因果关系方面,小朱是因受到小胡胁迫,为避免家人受伤害而实施盗窃,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关于意志自由程度,小朱在实施犯罪时有一定选择余地,认定其被胁迫情节应更谨慎。
4、从客观行为表现看,小朱事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或报告,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犯罪的认定需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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