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公司法,
公司解散情形如下:
1.章程规定:
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公司可解散。
但若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股东同意,可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经营。
2.决议解散:
公司权力机构按合法程序作出解散决定,公司就会解散。
3.合并分立: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不再
存续时,会解散。
4.执照
吊销:
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就得解散。
5.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解决,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为10年,现营业期限已届满。小朱认为公司应按章程规定解散,而小李和小胡想继续经营,他们召开股东会,经小李和小胡表决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小朱对此不满,认为应按原章程解散公司,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公司章程约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时公司可解散,但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本案中,小李和小胡的表决权达到60%,超过三分之二,他们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2、虽然小朱有不同意见,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小李和小胡的决议合法有效,小朱不能仅依据原章程要求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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