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主张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债权人需举证。
如提供夫妻共同签字
借条等。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债权人主张为
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
3.若夫妻另一方主张该债务非共同债务,通常无需承担
举证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条上仅有小朱一人签字。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丽与小朱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则主张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此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自己也不知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胡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此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小胡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若小丽主张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主要在债权人小胡一方,比如小胡需拿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或双方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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