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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是不是构成抢夺罪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1.携带凶器抢夺不以抢夺罪定罪,而是按抢劫处罚
普通抢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
但携带凶器抢夺不同,因凶器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增加,已超出普通抢夺范畴。
2.“携带凶器”指带枪支、爆炸物等违禁器械抢夺,或为犯罪带其他器械抢夺。
所以按抢劫罪认定更符合其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在商场附近闲逛,小朱见小静独自一人拿着名贵包包,便心生抢夺之意。小朱事先在身上藏了一把管制刀具,趁小静不注意,迅速抢走其包包后逃跑。小静随即呼喊并报警,警方很快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抢夺财物,应按抢夺罪处理;而警方认为小朱携带凶器抢夺,应按抢劫罪定罪。

案情分析:

1、普通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小朱携带了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超出普通抢夺罪范畴。
2、携带凶器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使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增大。依据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不再按抢夺罪处理,而是直接认定为抢劫罪,所以小朱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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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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