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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6.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3人
律师解析:
1.成立自首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已发觉但嫌疑人没受讯问、强制措施、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也算。
3.如实供述即投案后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者除交代自己罪行,还要供出同案犯
如实供述后翻供一审前又如实供述,仍算自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案发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小朱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在盘问过程中,小朱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盗窃的罪行,还如实供述了同案犯小李及他们共同盗窃的事实。然而,在后续的调查中,小朱翻供否认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小朱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小李则一直未主动投案和交代罪行。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就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其如实交代自己及同案犯小李的共同犯罪事实,满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求。虽然后续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小朱构成自首。
2、小李未主动投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满足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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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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