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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5.06.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48人
律师解析:
1.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既遂以法定犯罪行为完成为标准。
实施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犯罪即既遂。
2.妨害司法秩序上,若法院因捏造事实采取保全措施、开庭裁判,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秩序混乱,可认定既遂。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面,虚假诉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名誉受损,即便未裁判也既遂。
实践中,要结合对司法秩序和他人权益影响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为非法获取利益,捏造与小胡存在债务纠纷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许提交了虚假借条证据,法院基于这些捏造的事实对小胡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小胡发现后,认为小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小许则称自己并未获得实际利益,不构成犯罪既遂

案情分析:

1、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既遂标准。小许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且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秩序的混乱,符合妨害司法秩序的既遂认定情形。
2、小许的虚假诉讼行为使小胡名下财产被保全,可能导致小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严重侵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即便小许未获得实际利益,也构成犯罪既遂。实践中既遂认定需结合行为对司法秩序影响及对他人权益侵害程度综合判断,小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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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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