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诈骗,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
2.
主犯指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要对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担责。
3.
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4.
胁从犯是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依
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5.司法认定要综合考虑
主观故意、行为分工、参与程度等,精准划分责任与
量刑。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三人商议一起实施诈骗。小许策划了诈骗方案并组织行动,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人物。小李按照小许的安排,负责与
被害人接触,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小胡则帮助准备诈骗所需的道具,为诈骗活动提供辅助。他们成功骗取了小丽的大量钱财。事后,三人因诈骗行为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小许、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小许组织、领导
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小李实施具体诈骗行为,但受小许指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小胡为诈骗提供辅助,同样属于从犯,也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司法认定时综合考虑了他们的主观故意、行为分工和参与程度,以准确划分责任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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