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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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被追加为个人债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如需将欠债者的配偶添加至被执行人行列,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然而,欲将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必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之一:首先,债务的属性需要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所负有的共同债务,除非在夫妻之间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权属各自独立,并且债权人都对这一协议知情并认可。

关于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的最新规定解析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个人债务的范畴内的事项,并无必要去强行要求配偶进行财产清偿。唯有在明确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时,配偶才会有义务对此负责进行债务清偿。

一般情况下,个人债务不会直接涉及配偶的银行存款。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比如在婚姻期间是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配偶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存款可能会被执行。然而,如果债务是个人的,并且配偶能够证明存款属于个人所有,那么这些存款通常不会被执行。

个人债务通常由债务人本人承担,不牵涉配偶财产。但在婚姻期间,如双方书面协议将一方财产并入共有,配偶财产可能被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双方财产,包括配偶的。

要将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方配偶纳入执行程序,需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或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或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去世、失踪,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