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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赌博多大金额构成犯罪行为

时间:2025.06.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若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来组织赌博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聚众赌博”: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
比如,有人搭建了一个网络赌博平台,供赌徒们在上面下注。
2.建立赌博网站后,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
例如,建好了网站,把网站交给其他人去组织赌局。
3.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负责接受投注。
可能是在某个地区,有人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吸引当地人参与赌博并接收他们的投注。
4.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只要是从赌博网站的盈利中获取分成,就属于此类。
对于单纯手机赌博金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确给出具体数额标准。
通常来说,要是多次参与手机赌博,并且涉及的赌资数额较大等情况,就可能涉嫌赌博罪。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参与手机赌博的金额大小,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所以,建议大家及时远离赌博活动,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朱为牟取利益,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个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同时,小朱还将该网站提供给好友小李,让其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此外,小胡作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积极接受投注,并参与网站的利润分成。小丽则单纯参与手机赌博,虽金额不大,但多次参与。

案情分析:

1、小朱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符合“聚众赌博”中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情形,涉嫌构成赌博罪。
2、小胡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同样属于“聚众赌博”,涉嫌犯罪
3、小丽虽单纯手机赌博金额不大,但多次参与,也存在因赌资较大等可能涉嫌赌博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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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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