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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时间:2025.06.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客体:
该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网络赌博的泛滥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会腐蚀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2.客观方面: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进行操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从而组织赌博活动。
具体行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让参赌者能在网站上下注;
建立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从赌博活动中获利。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都能构成此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符合条件的行为,都可能触犯该罪。
4.主观方面:
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开设网络赌场,还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利益。
在认定网络开设赌场罪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素。
一旦构成该罪,犯罪者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个赌博网站,通过该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并参与网站的利润分成。小李发现后向警方举报,警方介入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玩玩,不构成犯罪,而小李坚持认为小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案情分析:

1、从侵犯客体看,小朱建立赌博网站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符合网络开设赌场罪侵犯客体要素。
2、客观方面,小朱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符合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的特征。犯罪主体上,小朱作为一般主体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小朱参与利润分成体现其具有营利目的,故意明显。综合判断,小朱构成网络开设赌场罪,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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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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