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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诈骗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时间:2025.06.2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14人
律师解析:
跨境诈骗定罪所需的证据类型丰富多样,具体如下:
1.物证
包括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像诈骗分子用于联系的手机、电脑等,以及诈骗得来的财物,如现金、珠宝等。
2.书证
涵盖合同、交易记录,这些能反映诈骗过程中的资金流向;
通信记录,例如短信、邮件等,可体现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的沟通情况。
3.证人证言
由知晓诈骗情况的证人提供,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还原案件全貌。
4.被害人陈述:
详细说明自己遭受诈骗的整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如何被骗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说明和解释。
6.鉴定意见:
比如对电子数据进行的专业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相关侦查活动的情况。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像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直观展现诈骗过程。
这些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且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只有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让法官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跨境诈骗行为的程度,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组织跨境诈骗活动,骗得小丽、小静等多名被害人大量钱财。警方介入调查后,收集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物证,以及他们之间的交易记录、通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小丽、小静作为被害人详细陈述了被骗经过,部分知情者也提供了证人证言。小朱等人对犯罪事实有所供述和辩解,同时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也都在案。但小朱一方认为部分证据关联性不足,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若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作为定罪证据。
2、只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内心确信小朱等人实施跨境诈骗行为,才能最终用以定罪。对于小朱一方提出部分证据关联性不足的观点,需进一步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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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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