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仲裁中,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裁定。如果对终局裁决有异议,虽然不能直接上诉,但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如果对法律条款或受理法院有疑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理。不过,提出异议的时候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还要附上确凿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这样才能保证异议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1.第三人在已开始的诉讼中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愿介入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被通知的第三人可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继续或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支持一方来维权,不能提异议。 2.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