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个人间借款与
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通常来说,单纯的个人之间借钱,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有其明确的定义。
它指的是,未经许可就去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还有从事其他
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市场秩序被扰乱,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
民事行为。
只要这种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存在高利转贷等
违法情况,就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例如,朋友之间因为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相互借钱,约定合理的利息,这是很正常的民间借贷。
然而,如果有人以
放贷作为自己的职业,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提供资金,还赚取高额利息,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这是因为这种放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小李借款20万元,约定了合理利息,借款到期后小朱按时归还本息。而小胡长期以放贷为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如小丽、小静等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小李认为小胡的行为可能违法,与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李之间的借款属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小胡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其行为符合以放贷为业且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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