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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

时间:2025.06.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判断因行为而异:
随意殴打他人
致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引发严重后果、多次殴打、持凶器殴打、在公共场所殴打致秩序混乱等属情节恶劣。
追逐等行为:
多次实施、持凶器实施、针对特定人群、引发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等为情节恶劣。
强拿损毁财物:
强拿千元以上或损毁占用两千元以上财物、多次实施且造成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和小胡三人在某商场内无故滋事。小许随意殴打一名路人,致其轻微伤;小李持凶器追逐、拦截另一名路人,造成商场内秩序混乱;小胡强拿硬要了一家店铺价值一千五百元的商品。商场管理人员报警后,三人被警方控制。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小打小闹。

案情分析:

1、小许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相关情形。
2、小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
3、小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满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标准。因此,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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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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