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股东对公司
偷税漏税不知情且未参与,一般无需担责。
2.若股东是直接负责人员,会受
刑事处罚。
纳税人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大且占比超10%,判三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并
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比超30%,判三到七年徒刑并罚金。
3.若股东滥用公司地位和
有限责任,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担责,补缴偷
漏税。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情况。小许表示自己对公司财务状况毫不知情,未参与偷税漏税相关事宜。小李是公司财务主管,在偷税漏税操作中起了主要作用。小胡虽未直接参与操作,但为了逃避公司债务,滥用
股东权利。此次偷税漏税引发了关于三位股东是否担责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因不知情且未参与公司偷税漏税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通常不承担责任。
2、小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符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情形,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小胡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补缴偷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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