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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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精神病杀人会被判定有罪,但可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杀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会被释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会释放。

关于误工费赔偿原则问题。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可见,误工费作为一种消极损失的赔偿,其应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不管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只要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就可以获赔误工费。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侵权中负有首要责任,若其已尽力履行职责则可减轻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其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监护人需补足。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成年人需在法定代理人协助下决策,监护人对受托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无论何种情况,监护人均应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会的,会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

赔偿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