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组织
卖淫罪中,
从犯判刑一般比
主犯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在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从犯应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2.组织卖淫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3.
从犯量刑会基于其在
犯罪里的作用、情节等因素,酌情从轻、减轻。
比如,若从犯在
组织卖淫活动中仅协助招揽嫖客等,起辅助作用,且
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
量刑会综合多方面考量,如参与程度、有无
自首立功等情节,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定,以确保罪责相适应,维护法律公正。
案情回顾:小郑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在其组织的
犯罪活动中,小李受小郑指使,负责为卖淫人员安排场所、通风报信等辅助工作。后该组织卖淫团伙被警方查获,小郑和小李均
被起诉。小郑认为自己虽是组织者,但小李也参与其中,不应只追究自己主犯责任;小李则称自己只是听从安排,不应与小郑同罪。
案情分析:1、根据刑
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小李受小郑指使,负责安排场所、通风报信等辅助工作,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组织卖淫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小李作为从犯,若情节较轻,可能在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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