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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呈现这样的表现:
行为人针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手段。
通过这些手段,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刻交出财物。
1.暴力:
是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施加不法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
比如,直接殴打被害人,使其身体受伤而失去反抗能力。
2.胁迫:
是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
让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反抗,进而任其抢走财物或被迫交出财物。
像以刀威胁被害人,说若不交出财物就立即砍伤他。
3.其他方法:
是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进而当场劫取财物。
例如,用药物麻醉被害人,使其陷入昏迷状态,不知反抗;
或者用酒灌醉被害人,趁其意识不清时拿走财物;
还可以使用催眠术,控制被害人意识,实现劫财目的。
总之,只要行为能有效压制被害人反抗,便可认定构成抢劫罪。

案情回顾:

小许在街头看到独自逛街的小丽,心生歹意。他先是用刀威胁小丽,称若不交出财物就砍伤她,小丽因恐惧不敢反抗。但小许觉得小丽身上财物不多,又趁小丽不注意,直接对其进行殴打,致小丽身体受伤无法反抗,随后抢走小丽身上的财物。小丽报警后,小许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

1、小许先用刀威胁小丽,这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手段,通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使小丽因恐惧不敢反抗。
2、之后小许又直接殴打小丽,这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对财物所有人的人身施加不法打击,致使小丽无法反抗,最终抢走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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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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