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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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适用: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对他施加更严厉的刑罚。比如,不能擅自加罪名、加重刑种或延长同种刑罚的执行期等。但如果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那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适用了。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独自上诉的话,二审法院不得因上诉而增加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过,这个原则不适用于检察机关同时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刑罚。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附加刑也是刑罚之一。它是一种补充主要惩罚的惩罚,但它也可以独立使用,独立使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附加刑一般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关于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定主要是由民法典规定的,根据民法典,可以知道,附随义务并非是在合同关系建立之后的一种主义务。但是若合同双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将有可能会导致主义务不能履行,故此若是不履行附随义务,是有可能会导致合同一方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