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
是故意的,常为营利,但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
3.客体:
属于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
4.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
法规,有生产或
销售假药行为。
假药依规定认定。
实施其一即构罪,两种都实施也按一罪处理。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名药品销售商,小胡是药品生产商。小何明知小胡生产的药品是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属于假药的药品,仍从其处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
消费者小丽服用该假药后身体出现不适。小何和小胡认为自己虽销售、生产了假药,但没造成严重后果不应构成
犯罪,而执法部门认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
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何和小胡作为自然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般主体的
构成要件。
2、主观方面,小何明知是假药仍销售,小胡生
产假药,均表现为故意,虽未提及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但营利并非该罪必要条件。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费者小丽的身体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小胡实施了生产假药行为,小何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只要实施生产或销售假药行为之一即构成该罪,所以小何和小胡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认为没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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