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若未
判死刑、无期
徒刑,在总和刑期与数刑最高刑期间酌情定执行刑期。
管制最高3年,
拘役最高1年,
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最高20年;
超35年,最高25年。
2.判决宣告后发现
漏罪:
先判漏罪,再结合前后判决,按第1点定执行
刑罚,已执行刑期算入新判决刑期。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
先判新罪,将前罪未执行刑罚和后罪刑罚,依第1点定执行刑罚。
案情回顾:小朱因
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
盗窃罪未判决,经审理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小朱在服刑期间又因
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新罪,该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于小朱最终应执行的刑期,各方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首先处理漏罪问题。小朱抢劫罪判10年,盗窃罪判8年,总和刑期18年,数刑中最高刑期10年。根据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规则,应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假设决定执行15年,已执行的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2.接着处理新罪问题。小朱前罪剩余刑期为15-3=12年,新罪判5年,总和刑期17年,数刑中最高刑期12年。同样依据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规则,应在12年以上17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且不能超过20年,最终以此确定小朱最终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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