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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还是受贿罪吗

时间:2025.06.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1.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构成受贿罪,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上交请托人财物的,不算受贿。
这里的“及时”体现其无受贿故意,像当场难拒收下,事后马上退还,或察觉违法迅速上交等情况。
2.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才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
即起初有受贿故意且已占有财物,因外部压力退还或上交,也会被认定受贿。
判断关键在于收受时主观故意及退还、上交的时间和原因。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某企业负责人小胡为了项目审批顺利,送给小朱一笔财物。小朱当场收下,一段时间后,纪委开始调查相关项目,小朱担心被发现,便将财物退还小胡。然而,小朱的同事小丽,在收到请托人小李送的财物时,因无法拒绝当场收下,事后马上退还了小李。对于小朱和小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他起初收下财物时具有受贿故意并已占有财物,之后是因自身及相关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才退还财物,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所以小朱构成受贿罪。
2、对于小丽,她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主观上无受贿故意,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因此小丽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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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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