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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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信用卡诈骗罪,机器无法被欺骗时应如何应对然而,这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或者AI领域内实施诈骗罪的相关条款,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重新审视在这个所谓的“人工智能”时代下,是否有必要强调“机器无法被欺骗”这样的理念,以及这种理念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将传统的诈骗类犯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那些具备财产处分功能的智能设备之上。

信用卡诈骗罪,就是用信用卡来搞事情!主要是利用信用卡以及相关的财物和利益。比如用别人的信用卡消费,或者恶意透支不还,这些没正当理由的非法行为,都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要是用信用卡手段非法搞到财物或利益,都算在内!

在金融犯罪中,信用卡诈骗罪针对信用卡持有者和发卡机构。依《刑法》第196条,其表现为非法使用、制作或复制假卡;用假身份办卡;用失效卡;擅自用他人卡;恶意透支等。这些行为侵害信用卡规范应用和管理体系,明确其攻击对象为信用卡合法持有者和正规发行机构。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遵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或骗取的合法信用卡,诈骗金额达五千元人民币;恶意透支超一万元,同样构成犯罪。欺诈手段包括冒用他人身份和滥用信用原则。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侵害金融机构及信用卡合法持有者。此罪以欺诈手段侵害银行等金融机构财产权益,造成信用卡用户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其影响深远,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安全,更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