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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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单位受贿罪时,主要看单位是否有索要或收取非法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这里的“单位”需要是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受贿行为是否经过决策、是否以单位名义、受益者以及非法收益的归属等因素。如果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行为,并且收益归单位所有,通常可以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定罪四要素:一,侵害国家机关秩序及公务人员职务的合法性;二,行为人提供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大;三,主体为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四,主观上明知故犯,为私利。提供财物图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即行贿。商业活动中,违规给予财物或回扣手续费同样视为行贿。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定罪四要素:一,侵害国家机关秩序及公务人员职务的合法性;二,行为人提供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大;三,主体为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四,主观上明知故犯,为私利。提供财物图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即行贿。商业活动中,违规给予财物或回扣手续费同样视为行贿。

在行贿罪中,所谓的“不正当利益”,即通过非法的贿赂手段获得的,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触犯法律法规或者社会道德规范的利益。实际上,这一范畴涉及的不仅限于经济利益层面,还包含了诸如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之类的非物质性的利益。在裁定此类犯罪是否成立时,关键在于其是否遵循了基本的市场规则,以及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乃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的经济利益和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以及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职位提升、合同特权等非经济收益。界定“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评估其是否合法、诚信,以及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