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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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的自首情节与谅解情况可能对判决产生的影响如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有自首情节及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那么在法院裁决中,该因素无疑将作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重要考量依据。

在众多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了追尾事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涉及到任何人员伤亡,那么此类状况一般并不需要提供谅解书。这是由于,若无人员伤亡发生,便无法构成本罪通常认为的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应对措施,犯罪嫌疑人只需接受对其醉驾行为应有的刑事惩罚即可,这类刑事案件与其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人毫无关联性。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重罪,根据《刑法》,刑期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若存在逃逸且情节恶劣的情况,刑期将在7年以上。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认罪态度、赔偿以及自首等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或是自首,都可能获得从轻判决,但缓刑的适用非常谨慎。

对于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通常不适用缓刑。但如能得到受害者及家属谅解,且在审判中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满足其他缓刑条件,也有可能适用缓刑。但具体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但自首并获得谅解,其刑期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自首和谅解情节,法庭可能会给予适当减轻。最终刑期需由法院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