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
债务性质需看用途。
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开销所产生,就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这是因为
民法典规定,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都算
共同债务。
2.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追认,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通常会认定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外借了一笔钱,债权人要求小丽一同偿还。小丽称自己对此债务并不知情,认为不应由自己偿还。而债权人则坚持这笔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偿还义务。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无偿还义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若小朱所借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义务偿还。
2、若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丽不知情也未追认,同时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小丽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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