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分以下情况:
一是公司有明确法定代表人时,由其代表公司参加
诉讼;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登记,新法定代表人可代表。
二是
股东代表诉讼中,由
符合条件的股东作为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诉讼。
三是公司僵局或被
吊销执照等无明确管理机构时,法院会从公司利益出发,指定
清算组负责人、股东等主体参与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是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内部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小胡,但未进行
工商登记。此时公司面临一
起诉讼,小朱认为自己仍是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应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小胡则主张自己已成为新法定代表人,有权利代表公司。另外,在公司的一起股东代表诉讼中,小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代表公司诉讼,小朱却质疑小李资格。同时,公司曾因陷入僵局,法院需指定合适主体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另一起诉讼。
案情分析:1、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诉讼问题,虽然小朱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内部已变更为小胡,根据规定新法定代表人小胡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小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利提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小朱质疑无依据。
3、当公司陷入僵局无明确管理机构时,法院从公司利益出发指定合适主体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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