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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01人
律师解析:
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
认定需从主客观判断。
2.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有实施犯罪的想法和目的。
例如为盗窃去踩点、策划,就体现了盗窃故意。
3.客观上要实施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准备工具如为杀人买刀;
制造条件包括调查场所和被害人行踪等。
4.犯罪预备是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没开始实行犯罪,若自动放弃则属犯罪中止

案情回顾:

小朱意图盗窃一家珠宝店。他先多次前往珠宝店附近踩点,观察店铺的营业时间、安保情况等。之后,他购买了用于撬锁的工具。然而,在他准备前往珠宝店实施盗窃时,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最终未能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小胡认为小朱只是想想并未实际盗窃不构成犯罪,而小丽则觉得小朱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具有盗窃的故意,通过踩点、购买撬锁工具等行为体现了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和目的。
2、从客观方面讲,小朱实施了准备工具(购买撬锁工具)和制造条件(踩点观察)的行为。并且,小朱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突发疾病)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并非自动放弃,不属于犯罪中止,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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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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