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纳税人若用欺骗、隐瞒手段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较大(超五万)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扣缴义务人用同样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前款处罚。
3.若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
滞纳金并受
行政处罚,可免
刑责,但五年内有逃税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同时也是扣缴义务人。在负责公司税务申报时,小朱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已扣员工的
个人所得税共计6万元。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小朱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也接受了行政处罚。但小朱在三年前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此次,税务机关是否应追究小朱的
刑事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已
扣税款6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若没有特殊情况应依照相应条款处罚。
2、虽然小朱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但小朱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不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所以税务机关应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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