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纳税人骗税、瞒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判3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判3-7年徒刑并处
罚金。
2.扣缴义务人用同样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
收税款,数额大的,按上述标准处罚。
3.多次逃税未处理,按累计数额算。
4.逃税者按通知补税、缴
滞纳金和罚款,可不追
刑责,但5年内有逃税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他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30万元,占该企业应纳税额的20%。税务机关发现后下达追缴通知,小朱补缴了应纳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还接受了行政处罚。然而,小朱在5年前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税务机关认为小朱仍应被追究
刑事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受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被
追责。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小朱逃避缴纳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20%,符合此
量刑标准。
2、虽然有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小朱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所以仍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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