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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诊疗中是否有告知义务

时间:2025.06.17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1454人
律师解析:
1.医院诊疗有告知义务。
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像告知疾病名称、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及利弊等,保障患者知情权。
2.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时,要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并获明确同意;
无法或不宜告知患者的,向其近亲属说明并获同意。
3.若医院未履行义务,导致患者受损,患者可要求其担责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决定为其实施手术。但医生仅简单告知小朱需要手术,未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便让小朱签字同意手术。术后,小朱出现了一些并发症,身体受到损害。小朱认为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称已告知基本情况,不存在过错,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医疗法规,在实施手术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案中,医院仅简单告知小朱需要手术,未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2、由于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小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手术并受到损害,小朱有权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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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相银律师

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

强相银律师系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首届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购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律师(五成员之一)、杭州市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委员、杭州《都市快报》律师团成员等职务。 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法学院法律专业,民商法研究生学力,具有法学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获得医疗从业资质和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毕业后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养老、医药健康等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医疗纠纷、大健康产业。 部分案例分享: 1、2012年承办“全国制售假药第一大案”,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当庭获得法庭采纳,被告人或者从轻处罚,于判决书生效当月刑满释放。 此案报道于《法治与经济》杂志2012年1上旬(总第298期)、《钱江晚报》2012年12月25日版、《腾讯新闻》同期报道; 2、2013年底,受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杭州下城区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作为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法院、检察院多部门人员参加旁听学习,代理人意见获得法庭和家属的一致认同。 3、周某某诉杭州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伪造签字,获得全额赔偿; 4、参加政协代表徐某某与金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即日到位; 5、袁某某诉浙江省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深入分析病历,结合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切中院方要害,全额要回数十万元医院费; 6、黄某某三人诉浙江省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获得胜诉,家属获得赔偿几十万元; 7、李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较量,成经典案例; 8、丁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示教案例,律师提示:妇女儿童权益更需保障,医疗高风险区更需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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