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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要怎样判断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6人
律师解析: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致使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
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多次随意殴打;
凶器殴打;
对特殊人群(精神病人等)实施殴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公共场所殴打致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多次实施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持凶器实施;
针对特殊人群实施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在某商场内无故追逐、拦截并辱骂小静、小丽。期间,小朱还持棍棒对小静进行恐吓。这一系列行为导致小静精神失常,小丽无法正常工作,商场内秩序也陷入混乱,众多顾客受到惊吓。小静和小丽的家属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案情分析:

1、小朱等三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小朱持凶器恐吓他人,导致小静精神失常、小丽无法正常工作以及商场秩序混乱,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严重影响他人工作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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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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