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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1.死缓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执行制度。
适用情形有两种,一是罪行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像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共同犯罪中作用小等;
二是犯罪时已满75周岁(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能适用。
2.符合条件的罪犯,法院判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期满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与小丽发生冲突,在情绪激动下将小丽杀害。案件审理中,小朱的律师提出,小丽在冲突中存在明显过错,且小朱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然而,检方认为小朱的行为手段恶劣,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朱虽罪行极其严重,但存在不必立即执行的情节,判处小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罪行极其严重但存在不必立即执行情节的可适用死缓。本案中小丽存在明显过错且小朱有自首情节,符合死缓适用范围
2、法院宣告判处小朱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后,若小朱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将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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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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