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安局
侦查阶段羁押期限规定如下:
一是
逮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
二是案情复杂期满未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一个月。
三是几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两个月。
四是可能判十年以上
刑罚,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两个月。
另外,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羁押期限。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局逮捕,最初预计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然而两个月
期限届满时,案件情况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延长期满后仍未侦查完毕。原来这是一个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取证困难。之后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在侦查期间还发现小朱另有重要罪行,由此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小胡作为小朱
家属对此产生疑问,认为
羁押时间过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本案最初延长一个月符合规定。
2、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所以第二次延长也是合法的。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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