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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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破产清算的公司,债务偿还遵循严格顺序:首先保障员工权益,包括薪资、医疗等费用及法定保险金;其次清偿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最后,剩余财产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人。债务超出破产财产范围,则不予偿还。

企业破产法旨在危机中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首要步骤是优先清偿职工薪酬、医疗报销等法定款项及个人账户的养老、医保基金及补偿金。接着,社会保险和税款紧随其后。如剩余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权,将按比例分配,确保公平执行。

公司破产时,债务通常由公司财产清偿。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担责: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补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股东要负责;若不尽清算义务导致无法完整清算,股东同样需承担责任。

公司更名后,仍需偿还旧债。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生效后,无论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员变动,均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公司更名不影响其偿还旧债的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确保合同继续有效执行。

在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的责任归属通常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来约定。协议中,双方可以明确债务负担或担保措施,通常约定由转让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前的债务。但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实际出资额,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约定有助于明确责任,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