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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客观方面包括哪些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在客观方面呈现出特定表现。
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涵盖多种情形,像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等。
其具体行为包括:
一是进行非法活动,例如用于赌博、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像投资、炒股等;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比如,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出用于个人炒股,数额较大且三个月未归还,此行为就符合挪用公款客观方面的表现。
总之,只要行为人满足上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符合相应的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等条件,就构成挪用公款。

案情回顾:

小朱身为某单位官员,利用其主管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的公款挪出用于个人炒股。该笔公款数额较大,且自挪用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对小朱展开调查,小朱的行为引发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利用了职务上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将公款用于个人炒股这一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2、小朱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完全满足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因此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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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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