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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计入羁押期吗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1.精神病鉴定期间不算在羁押期限内。
根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里。
由于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相关,所以鉴定期也不计入羁押期。
2.精神病鉴定程序复杂、耗时长,需专业人员操作。
若算入羁押期限,会因鉴定时间长而延长嫌疑人羁押时间,不利于保障其权益。
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合理,鉴定时间不纳入羁押期。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小朱的家属提出小朱可能患有精神病,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司法机关同意了该申请并启动鉴定程序。然而,在鉴定期间,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小朱的家属认为鉴定期间不应计入羁押期限,而部分办案人员起初对此存在不同看法,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由于羁押期限通常与办案期限相关联,所以精神病鉴定期间也不计入羁押期限。
2、精神病鉴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需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若将此期间计入羁押期限,会因鉴定时间长变相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合理,鉴定时间不纳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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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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