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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1.审查逮捕期限从检察院收到公安提请批捕书或监察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材料起算。
2.公安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捕书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3.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且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先拘留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检察院在拘留1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案情回顾: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小朱,人民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开始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公安机关认为应尽快作出决定以推进案件办理,而人民检察院则需严格按规定时间审查。同时,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逮捕小静,且小静已被采取留置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其先行拘留后,在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时间上,与监察机关在特殊情况是否延长时间上存在一定分歧。

案情分析:

1、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小朱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人民检察院需在此期限内作出合法决定。
2、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小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其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遵循该时间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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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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